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三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作出明确部署。
据了解,《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部机关各司局和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四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法制审核范围等进行了细化。
针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指出,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部机关司局、派出机构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并在各公示平台上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在公示程序上,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等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与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分别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20个工作日内公开。在公示要求上明确:一是统一公示平台,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三是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
针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是记录主体,应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结合的方式;音像记录主要用于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及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进行音像记录的;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调查取证环节、审核决定环节与送达执行环节。要做到合法规范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
针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明确,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司负责,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部党组会审议;部派出机构独立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机构组织进行法制审核。在审核范围上,应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等七类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在审核内容上,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等九项内容。重大执法决定应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并遵循提交审核材料、法制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的程序。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自然资源系统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并通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