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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潼政复决字〔2020〕01号)

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政复决字〔2020〕01号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任某

申请人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对其作出的潼公(城)行罚决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潼关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称,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在接警后未及时到现场处理,16天后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理由如下:1、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孙某强、杨某与孙某军等以殴打申请人为目的,将申请人骗到潼关县裂斜钩并实施殴打,违法行为在先,故该四人应对其非法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2、申请人是受害人,并未对杨某等人进行殴打,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以此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显示公平,属处罚不当。3、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在未及时出警、未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该处理,属行政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在未及时出警、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的潼公(城)行罚决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其作出的潼公(城)行罚决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查明,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四知派出所接潼关县公安局110指令称,陈某某在潼关县职教中心小区手指被夹伤,四知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并展开调查,在此之前未接到于某某、屈某关于被殴打的报警。经查,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违法嫌疑人孙某强、杨某(以上二人均已处理)与违法行为人于某某、屈某在潼关县老310国道裂斜沟路段因债务纠纷、房屋质量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互相辱骂,在此期间,违法行为人杨某对于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孙某军拉开,拉开后于某某再次对孙某强、杨某等人辱骂,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因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引发治安案件,为此办案民警多次将双方叫至所内在法定职权内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间,违法行为人于某某不配合调解,致使调解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此办案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经济纠纷、房屋质量问题请到相关部门处理,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警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于某某的行为以公然侮辱他人处以行政罚款200元,于某某拒不接受处罚,致使该行政处罚未能执行。二、申请人于某某提出对涉案人员处理的要求,经过调查我所已对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人孙某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以上二人的行政处罚均已执行。涉案人员陈某某、孙某军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未对其二人作出处罚,待证据落实,以上二人符合处理条件后,予以处理。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人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潼公(城)行罚决字【2020】第14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

经查,2019年12月29日,申请人于某某至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孙某强、杨某等人在潼关县老310国道裂斜沟路段殴打。后被申请人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民警对案件展开调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于某某、违法嫌疑人屈某、孙某强、杨某、陈某某、孙某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1月14日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将申请人于某某、违法嫌疑人屈某、孙某强、杨某带至违法行为发生地对现场进行指认。2020年1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次日,又向申请人送达潼公(城)行罚决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诊断证明、权利义务告知书、屈某询问笔录、孙某强询问笔录、杨某询问笔录、于某某询问笔录、陈某某询问笔录、孙某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送达回执、罚款收据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纵观本案,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置违法行为中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的复议事由成立。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潼关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的请求,不属于本次复议范围。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之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潼关县公安局四知派出所作出的潼公(城)行罚决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