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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潼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关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潼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潼关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法委发〔2021〕2号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条(双)管单位:

《潼关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潼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潼关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法委发〔2021〕6号)要求,根据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为原则,通过改革整合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行政复议职责,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健全规范、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为潼关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改革措施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改革后,县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行政复议文书报县政府审签后加盖“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2.潼关县人民政府管辖下列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派出机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潼关支行等中央、省属驻县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4.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县同步实施改革后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方案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1.成立“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由县政府主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委员会日常联络及案件研判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负责。

2.健全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工作职能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有效的工作流程,不断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效能,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贯彻实施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措施,制定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发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平台资源、数据成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推广运用行政复议信息化工作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受理、审理、审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1.健全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力度,完善工作流程,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

2.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反馈机制。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被复议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复议机构反馈。

3.建立行政复议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复议机构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同时要向各街镇和各部门通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4.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复议机构办理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要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经行政复议后,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应当依法通报县纪委监委。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和监督

1.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办公室编制为行政编,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县委编办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编制,确保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县财政局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县司法局落实行政复议现场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办案所需的车辆、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必要的办案器材设备;落实7间独立办公场所,按照行政复议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独立设置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审理室、阅卷室、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六室一厅”。

3.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新的体制运行。要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县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办)、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党委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领导。政府承担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主体责任,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三)密切协同配合。承担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高效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县委编办负责职责调整、机构设置、编制调配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负责工作人员的招录;县财政局落实经费保障。

(四)强化舆论宣传。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施行,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和谐舆论氛围。采取有效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变化,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更加有效地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县司法局要及时公示办公地点、电话、行政复议办理程序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五)抓好检查督导。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对改革工作开展全程督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及时整改。县司法局要建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台账,协调相关责任部门稳妥有序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