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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推动便民利民,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第四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中共渭南市委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渭市字〔2024〕28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前两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内容予以公布。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调整表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调整表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小额(2万元以下)遗产继承公证

承诺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中所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无误,并与其他继承人核实确认,由一人领取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款项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公通〔2016〕20号)

取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