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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司法局

来源:编办 发布时间:2022-04-13 08:44

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承担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县规划,指导全县各行业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向上级报送备案,负责镇(街道)、县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清理备案工作,组织研究上级机关发送县委、县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汇总上报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执法公示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导、规范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协调部门之间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依法监督和查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县政府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办理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指导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

(七)负责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协调、指导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八)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整顿社会法律服务市场。

(九)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十)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公证工作。

(十一)承担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等工作。

(十二)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十五)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纪律作风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依据县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府法律事务与行政复议应诉股(潼关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法治督察股、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公证律师管理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社区矫正管理股8个股室;城关司法所、太要司法所、代字营司法所、桐峪司法所、秦东司法所5个派出机构;潼关县公证处、潼关县法律援助中心2个下属事业单位。

一、司法局股室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承担综合性重要会议的组织、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的起草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会同有关股室承办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和本系统财务报账、装备、办公用品的计划、购置、管理维护;负责车辆调度、管理及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负责司法干警队伍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参与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承担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李毅,电话:0913-3822246

(二)政府法律事务与行政复议应诉股(潼关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县政府涉法事务,处理县政府涉法案件;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权涉法文件和重要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县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县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裁决、监督案件,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尉琳静,电话:0913-3982102

(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法治督察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及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相应建议;组织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承担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的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察等工作,提出督察意见和问责建议指导,监督各部门法治督察工作;承办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范银鸽,电话:0913-3923052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股。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负责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承担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等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健全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承担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和申请;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刘俊学,电话:0913-3923052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普法依法治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县规划,指导全县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组织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调研和验收考核工作;组织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法治讲座;牵头负责本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法治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负责人:邢倩,电话:0913-3811697

(六)公证律师管理股。管理、监督全县公证、律师工作;负责公证、律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以及年检、注册;律师队伍建设,指导公证员、律师开展业务;负责公证员,律师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公证律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奖惩;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工作程序,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参与公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负责县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建立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推进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王紫薇,电话:0913-3811698

(七)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制度执行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加强对全县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全县基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法监督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整顿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张鲁,电话:0913-3811695

(八)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完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制定并执行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统一接收管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组织指导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按要求建立完善服刑人员档案,监督检查司法所建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档案;与公检法机关及时进行工作衔接;做好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建档、入户登记、信访解答、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辛刚,电话:0913-3811096

二、司法所职能

基层司法所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实行县司法局和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

司法所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问题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排查调处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县司法局和镇(街道)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城关司法所所长:郑玉晖 0913-3820531

代字营司法所所长:王亚平 0913-3983969

秦东司法所所长:赵润泽 0913-2499622

桐峪司法所所长:郭爱锋 0913-3913896

太要司法所所长:罗刚 0913-3822246

三、下属事业单位

潼关县公证处职责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负责人:郑玉晖,电话:0913-3826801

潼关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二)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检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三)组织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

(四)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负责人:李黎,电话:0913-3811281

单位地址:潼关县双桥大街街东段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单位电话:0913-3822246

负责人:管哲锋(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