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正文

市发改委副主任张寅虎就“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9 15:43


记者 白冰涛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6日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发改委副主任张寅虎。

问:政府出台这个《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平稳发展。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我市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同时党委、政府要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意见》就是聚焦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存在的资金、用工、税收、物流、租金等突出问题,《意见》核心内容为“两加大、两加强、两提升”,提出了“财政、税收、信贷、就业、保障、效能”六方面22条具体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让企业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问:从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可提前申报、简化程序。市级各类拨改投专项资金已投资或投资到期的,在企业申请后投资期限可顺延一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通过拨改投形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促进服务业尽快恢复。二是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骨干企业优先安排企业纾困资金和发展资金。疫情防控期间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应对疫情重要物资企业,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是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问:在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两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部分租金。二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特定群体再就业税收优惠、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应享尽享,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三是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程序可申请减免或延期。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免征药品注册费、医药器械产品注册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经商务部门确认后,各金融机构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贷款罚息。五是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问:在金融信贷支持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二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2个月后或续贷。三是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含)符合新型政银担保的各类疫情防控关联项目,可放宽或免除不动产抵押反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给予不高于1%的费率优惠。对在保疫情防控关联企业新增担保额度(500万元以下),对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疫情防控关联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实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受理,3个工作日限时审批。

问:在政策支持稳定职工队伍方面有何举措?

答:采取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是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可电话备案,疫情结束再提交相关资料。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开辟工伤待遇支付便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三是对于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制员工)参加以单位主业工种培训内容的线上职业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吸收贫困户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问:在提升要素保障推进复工复产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切实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及时解决突出矛盾和突发问题,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和防疫用品、药品生产企业的供电、供气保障。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面保障天然气、成品油稳定供应。二是在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的同时,保障公路交通网络、应急运输、寄递运输、仓储物流运输、油气运输、电煤运输、金融押运和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市辖区各高速路出入口、城市道路、县乡通道不得禁止或限制以上运输车辆正常通行,要开通重要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全市统一制发“应急车辆通行证”,对持证车辆要优先保障,快速检测通行。要确保企业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对跨省调运蔬菜、粮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物流企业实名登记后予以一定补贴。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实行精准复工、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目录,实行台账管理,尽早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和积极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强产需衔接,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

问:在提升政府效能精准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等许可业务,先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纸质资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二是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中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理赔效率。三是强化行政审批服务,加速推进“线上政府、网上政府、掌上政府”建设,实行电话预约、电话告知和窗口一次性办理制度。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并结合实际,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实行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