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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管理的实施方案 》解读

来源:潼关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12 09:19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城镇排水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强化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奋力推动我县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要求

提高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建设,提升城市排水管网整体排水能力。落实排水许可证制度,规范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管网的接入管理,依法查处错接、混接、乱排等违法行为。加强排水源头管理,排放污水要达到城镇管网接收标准,严厉打击暗管偷排行为。

三、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有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达到有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部门要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加强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要运用暗管探测设备加强排查,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要依法加强取水管理,尤其依法依规加强自备井、水源热泵的整治管理,要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加强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及时上交财政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在城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养殖、医疗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此项工作监管及相关任务落实。2、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要求,各排水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排水户要一户一管一口排水,严禁一户多管,一管多口。避免高浓度污水进入排水管网,对城镇污水厂造成冲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1、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内容,要加强排入口的监测和管理,对各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常态化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与环保部门数据共享。发现多管、多口排放的,坚决依法制止,情况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2、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文件规定,与排水户重新签订污水污水接纳处理协议。签订协议前,要会同环保部门对排水户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水口设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与其重新签订污水接纳处理协议,并加强取样检测井、流量计、控制阀门等监督管理,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若发现排水户超标、超量排放,要采取应急措施控制进水,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3、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规定,因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或者检修等因素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要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要依法依规加强医疗卫生企业、大型养殖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排水管理,要健全水污染物预处理设施和排放设施,排放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禁止偷排、直排。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潼关供水有限公司:依据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制定排污收费标准。对于污水处理征收费用按照规定上交财政部门,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检测检查。(三)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