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省、市、县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渭政发〔2018〕24号)、《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潼政办发〔2020〕87号)等规定,为了在实际操作中有效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通知。
主要内容:
一、准确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据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符合制定主体法定权限、遵守制定过程法定程序、依法对外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外部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属于行政公文的特征。凡同时具有以上特征的文件,都应识别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三、严守发文程序。
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并由集体审议决定。
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
合法性审核期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签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或者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严过合法审核。
“合法性审核”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必经程序,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潼关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审核流程如下:
1、起草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请示并提交下列材料,同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版2份(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目的、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内容、施行日期、有效期等的说明);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六)评估论证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七)风险评估报告(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2、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确有制定必要且报送材料完备、规范的,符合起草程序要求的,应当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签批后报分管副县长批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报请材料不完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3、县司法局收到批转材料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费等事项。
(四)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设定证明事项,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九)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4、合法性审核完成后,县司法局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将书面审核意见随同加盖印章的审核文本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5、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司法局的书面审核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要求起草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内容合法的意见,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或者签发;
(二)对内容不合法建议修改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完善;起草部门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县司法局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严格备案审查。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以政府、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0日内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以镇政府、城关街道办、秦东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0日内向县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县司法局。
各镇政府、城关街道办、秦东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向县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遵守以下规定:
1、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二份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一份;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一份。
2、县司法局对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对不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3、县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备案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4、符合备案要求的,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备案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县司法局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对制定机关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六、规范清理与后评估程序。
制定机关除每两年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外,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等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清理。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县政府(含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组织评估,实施机关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通过执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实施情况,为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终止、延期提供依据。
七、严肃监督问责。
各单位要进一步理顺、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切实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潼关年度综合考核,对因不按规定程序制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的,县政府将限期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严格问责。
八、明确规则适用。
文件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合法性审核流程:
为了引导起草单位对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流程予以明确,在附件中附加了两个流程图: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收文流程图,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