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渭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通讯、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以及矿山经营的企业或承包单位。
三、执行标准
(一)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的:
1.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不足100万(含100万)按照不少于5万的标准预存;
2.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100-500万(含500万)按3%预存;
3.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500-1000万(含1000万)按2.5%预存;
4.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1000万-2000万(含2000万)按2%预存;
5.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2000万以上按1%预存。
(二)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的:
1.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工程项目或雇工少于10人的承包经营企业,按每人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2.实行劳务工程10人以上项目的公司,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3.室内装饰工程按工程造价的8%预存保证金;
4.该办法施行前所有在建项目或承包经营企业,在接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按规定预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