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正文

《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意见》解读

来源:潼关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24 16:24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潼关县洪水沟以东,潼河以西,四知街以南,陇海铁路以北区域。

      二、职责划分     

(一)城关街道办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2.组织城关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相关部门党员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定期开展巡查,配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及时向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通报查处。

3.履行其他涉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季节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职责:

城关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与辖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物业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逐户走访宣传,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对婚丧嫁娶、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告知,做好劝阻工作,对发现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1.教科局:(1)与划定区域内各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2)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与所属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题教育活动。

2.公安局:(1)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依法打击处罚。(2)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3)根据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4)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烟花爆竹类刑事案件。

3.民政局:(1)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2)及时发现办理殡葬事宜期间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4)加强对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指导,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4.财政局:负责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生态环境局:(1)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环境进行监测,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2)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6.住建局:(1)告知划定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督促划定区域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

7.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危险品运输经营车辆管理,督促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后。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存在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8.商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督促划定区域内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9.应急局:(1)指导督促城关镇街道办开展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清理整治工作。(2)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0.市场监管局:负责告知、督促划定区域内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1.城管执法局:(1)积极开展路面门店的巡查工作,受理市民举报,依法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2)倡导沿街单位、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2.纪委(监委):(1)对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负责同志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监督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划定区域内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划定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与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同志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与本部门干部、职工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