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和改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 制定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潼关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防治方案。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实行属地管理。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各镇长(主任)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镇(办)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机构下设抢险队、治安保卫队、医疗救护队和办公室,办公室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日常防治工作。
水务局、气象局、财政局、电力局、住建局、文旅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教科局、卫健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协助搞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特别是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为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抢险提供依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应急反应和临灾处置工作力度。
(二)健全各项制度,确保防灾工作落到实处
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各镇(办)在汛期要坚持零报告制度,并于每天下午16:00前向县地灾办、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监测情况。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设立汛期防灾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灾情,立即上报,严格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各镇(办)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群众的临灾应急能力。
(三)加强监测预报,有计划的做好危险区群众的搬迁撤离和灾害治理工作
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在汛前对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落实监测点的责任人和具体监测人,特别是对列入本方案的监测点要同监测人或监测单位签订监测责任书,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及发展趋势,建立监测档案。监测情况当日上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局,并根据掌握情况采取得力措施,在汛前有计划地对危险区群众进行搬迁和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四)公告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明显警示牌
各镇政府、城关街道办在汛期来临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予以公告,并在已确定的地质灾害点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牌,让危险区内的居民了解灾点的位置,灾情的大小,提高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的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在汛期来临以前,各镇(办)要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至危险区内受威胁群众的手中,入户张贴做到每户一份,使地质灾害威胁区内的群众熟悉撤离路线、安置地点、预警信号等,确保灾害发生时能迅速、有序、安全的撤离。各镇(办)必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根据《潼关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出,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危胁城镇、交通、矿山、水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泥石流、崩塌等灾害采取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