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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8-22 10:01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潼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及《渭南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执法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规范,并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实行统一标准。案卷标准由县政府法制办依照中省市相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织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律专家、依法行政监督员组成。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确定和培训评查人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人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填写案卷评查表;

(六)召开座谈会,就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反馈;

(七)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召开评查总结会,通报案卷评查结果,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不定期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评查组织者于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评查单位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案卷评查成绩计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并纳入当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者应当及时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取回案卷。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表、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评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到限期整改通知的单位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织者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等情形的,评查组织者应当采用典型案例剖析、案例讲评等办法教育整改。

第十八条 执法案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评查组织者应当作为优秀案卷予以推广,给予案件承办人及承办单位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的案件被定为错案的,由有权机关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潼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3年8月31日有效。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