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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1-04 08:52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潼各厂矿企业:

现将《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渭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通讯、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以及矿山经营的企业或承包单位等都应按规定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监察大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在开工(开业)之前,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银行,按照工程造价或经营承包的一定比例预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比例预存:

(一)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的,

1.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不足100万(含100万)按照不少于5万的标准预存;

2.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100-500万(含500万)按3%预存;

3.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500-1000万(含1000万)按2.5%预存;

4.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1000万-2000万(含2000万)按2%预存;

5.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2000万以上按1%预存。

(二)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造价(或承包经营额)的,

1.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工程项目或雇工少于10人的承包经营企业,按每人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2.实行劳务工程10人以上项目的公司,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3.室内装饰工程按工程造价的8%预存保证金;

4.该办法施行前所有在建项目或承包经营企业,在接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按规定预存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金的预存及补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持有关资料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单位登记表》,领取《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到银行交纳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预存保证金凭证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持《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证照审批等手续。

(四)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由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交支取的保证金,使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

第六条 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限期发放,如逾期不执行的,由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项目,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在接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主动与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处理拖欠事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确认拖欠事实。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二)责令拖欠主体解决。经调查确认拖欠事实的,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并向建设或承包单位下发督办函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三)保证金支付。认定拖欠工资数额后,未按规定时限支付的,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并按额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预存数额。

(四)善后处理。在保证金支付后,欠薪主体仍有拖欠的,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向欠薪主体下发《潼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要求续交保证金。

第九条 工程完工或经营承包期满后,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收由多个部门协作实施。工程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督促预存,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或经营许可,确保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专户;监察、目标责任管理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实施。对不积极配合的主体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预存保证金单位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登记工作。保证金专户储存,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致使保证金未交或少交的,未发或少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表格(点击下载)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