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潼关县林业局 潼关县财政局

关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办法

来源:潼关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7-08-31 10: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由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省上下达补偿资金每亩14.75元,县林业局在全县总面积里每亩提取 1.75元。

第五条  根据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个人所有自留山、责任田发放比例为100%(13元/亩)

(二)村大户承包和村组及村民的二分配

1、承包大户和村民小组成员(二次分配)及村上发放比例为:30%:30%:40%(此条适用于桐峪镇和太要镇)。  

2、集体所有大户承包,兑付大户比例为30%(3.9元/亩)。

3、村大户承包兑付后余下的30%(3.9元/亩),进行二次分配,全部发放到所在村组的农户。

4、村大户承包兑付后余下的40%(5.2元/亩),留村上。

(三)安乐镇,两个村(蒿岔村和潼峪村),所在自然村划定的公益林面积,发放比例为100%(13元/亩)。

1、村级提留:自然村总面积的补偿金15%留村上。

2、自然村总补偿金的85%全部平均分配到每个村民。

第六条  二次分配制度, 村大户承包兑现后余下的30%(3.9元/亩)。进行二次分配,全部发放到所在村组的每个人。承包大户在那个村组承包,所在村组就必须二次分配,按合并大村之前的自然村发到村组每个人,不得在合并后的大村子平均分配。二次分配的资金由所在的村登记造表,统一由镇财政所和镇林业站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打入村民账户。(二次分配只限于桐峪镇和太要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林业局提留的公益林补偿金,只能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抚育、补植、补造、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档案建设、管护、管理培训、林地调查、林地变更、森林资源管理等项目支出。

第八条  村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只能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管护、宣传、抚育、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严禁用于其它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违规使用。村级资金使用前要申请,报镇林业站、林业主管镇长、镇长审核同意方可使用,凭票报销时必须有镇长、主管镇长、林业站长的签字。各镇的财政所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各镇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承包大户兑现的补偿金,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防盗、公益林监测、补植、补造、抚育、档案建设、管护、管理培训等。

第十条 个人所有自留山,责任田的补偿金,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防盗、补植、补造、抚育、管护等。

第十一条  二次分配的补偿金,用于个人公益林的管护、宣传、防火、防盗等。

第四章  发放程序及数据录入

第十二条  省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下达到县上后,县林业局给各镇下达资金文件,具体由各镇负责完成纸质及电子版的图、表、册,签订管护合同等(5年1签),资料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统一报财政局下拨资金。

1、县级提留由县财政局打入县林业局账户。

2、个人承包的自留山补偿资金、大户承包兑现的偿资金由县支付中心直接打入惠民一卡通。

3、村级提留由县财政局打入各镇村级资金账户。

4、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打入各镇村级资金账户,再由镇财政所和镇林业站打入村民的惠民一卡通。

5、各镇完成各自所有的财政局内网数据录入及惠民一卡通的录入。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7月份由县林业局财政局牵头,联合纪委、审计对各镇上一年度的补偿基金全面检查一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生态补偿基金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潼关县林业局      潼关县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