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潼关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分账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和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专户储存,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到本人手中。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专户开户银行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分包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交银行卡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工资支付银行卡应当交农民工本人管理。
四、县政府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各成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转入、转出台账,补转和退还登记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负责专用账户的监管、监控工作。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银行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户、存储、转账、销户等手续。开户银行要为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存储单位和支取单位建立支取记录,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查询和支取记录的,应当提供服务。
五、政府投资(贷款)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将工程项目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单独核算。
(二)县发改局在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单独核算情况进行审核。
(三)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中农民工工资部分先行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工程款后要及时拨付施工企业,并督促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分离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足额转入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凭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专用账户凭证向县财政局申拨其他工程材料款;对未按规定要求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专用账户的,县财政局停止拨付其他工程材料款。
(四)棚户区改造等各类政策性贷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实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专用账户。
(五)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施工(劳务)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在指定银行申办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指定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六)建设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量,建设单位将追加工程量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离出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按规定要求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专用账户的,县财政局停止拨付剩余工程款。
(七)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最高为本项目转入总数额,当支付工资数额不足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转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因建设单位未及时补转,专用账户上本工程项目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工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八)专用账户剩余资金退还
1.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用人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持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签字确认的退还申请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还该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剩余资金。
2.工程主管单位(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项目专用账户上剩余资金(含利息)一次性全部退还。
六、工程建设领域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时将项目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单独核算。
(二)县发改局在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单独核算情况进行审核。
(三)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将项目工程款中单独核算分离出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款项,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专用账户。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专用账户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及时向县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五)县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核算、转入资金、支付工资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单独核算、未按规定要求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将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六)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施工(劳务)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在指定银行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送指定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七)建设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量,建设单位将追加工程项目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并将分离出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按规定要求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转入专用账户的,由县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八)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最高为本项目转入总数额,当支付工资数额不足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转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因建设单位未及时补转,专用账户上本工程项目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工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商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工程项目竣工后,用人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退还该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剩余资金;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退还该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剩余资金。
七、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审批相关许可事项,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专户储存作为立项审批、资金审拨、施工合同签订、开工审批等审批事项的必备条件。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
九、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转先批导致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未分离、农民工工资未足额转入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上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进行责任倒查,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制度,监督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对未落实分账管理制度的单位,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工程竣工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全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实施重点监察,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数额,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