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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石料统一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2-11 16:23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中、省、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我县对《潼关县石料统一调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潼关县石料统一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1月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潼关县石料统一调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石料资源,加大秦岭北麓环境治理力度,加强石料管理,解决历年石料堆积对防洪及安全生产带来的隐患,规范我县区域内从事石料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简化石料调拨手续,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料,系指我县区域内各峪道修路产生的废石、矿山坑口新产生、往年堆积的不稳固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渣坡以及峪道内河道治理产生的沙石、影响行洪需要清理的沙石和过境废石。

第三条  县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石料统一调拨管理工作,并牵头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料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活动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调拨

第五条  我县各峪道内石料由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拨。

第六条  石料的调拨由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秦岭办、各峪道包联部门、财政局、整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黄金产业发展中心、矿山综合执法局及涉及镇(办)政府具体实施。

第七条  依照国发〔2007〕38号、陕财税〔2016〕13号及渭财发〔2015〕100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对石料加工企业各类石料收取每方2元的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每方2元的资源税(砂石)和每方1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5元。

第八条  石料加工企业根据上月产量,每月15日前向县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石料调拨申请。

第九条  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石料加工企业设备生产能力和所处位置、近期调渣量严格审核后,本着就近调拨、侧重防汛、方便快捷、减少成本的原则科学调拨,向所申请的石料加工企业开具《石料调拨通知单》,并向包联峪道部门出具《告知单》。

第十条  石料加工企业持《石料调拨通知单》到潼关县矿山企业服务大厅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资源税(砂石)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县整顿服务中心依缴费票据及《石料调拨通知单》为企业办理石料调拨单。

第三章 运输

第十二条  石料调拨的运输主体是石料加工企业。各石料加工企业必须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矿上综合执法局、所在镇(办)政府及矿山企业的要求,按调拨单指定的峪道、坑口、路线、时间进行拉运,必须服从各峪道检查站的统一管理,对所调渣坡原则上一次性拉完并消除相关安全隐患,因外界因素不能按期拉运完的,由县整顿服务中心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石料加工企业拉运前,由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整顿服务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石料加工企业及所调石料矿山企业相关负责人,查看调拨渣坡现场,对渣源抽样鉴定,并拍照取证。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并有所拉运石料加工企业明显标志。拉运过程严禁超载,具有防抛洒的防护设施,并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石料装运及运输途中的安全,由各拉运石料加工企业自行负责。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五条  各峪道包联部门、所在镇(办)政府负责拉运点位及治理恢复的监管工作。督促负责渣坡治理方及时恢复治理。所在镇(办)政府配合各峪道包联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县秦岭办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县秦岭办牵头负责对矿山企业申请拉运覆土但不稳固存在安全隐患渣坡的审核,并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矿山综合执法局、峪道包联部门、镇(办)政府对拉运点位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县整顿服务中心各峪道检查站是石料调拨检查登记及以矿充渣、以渣带矿监管的主体,自然资源局、黄金产业发展中心各峪道检查站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县矿山综合执法局是石料运输日常巡查监管的主体,对石料加工企业的调拨手续、以矿充渣、以渣带矿、运输路线、非法拉运等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协助矿山综合执法局做好拉运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负责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洒石子的执法巡查,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拉运路线安排。县水务局负责渣坡拉运完后防汛水利设施损毁及有无乱挖河道沙石情况的现场审查。县林业局负责渣坡覆土植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承担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石料加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并成立巡查组不定期对石料的调拨、运输及堆放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矿山企业及坑口私下签订渣坡协议或有意阻挠,不服从统一调拨的,或未履行渣坡恢复治理主体责任,造成渣坡二次破坏行为的,由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县整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所在镇(办)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或坑口进行整顿;矿山企业及坑口私下与石料加工企业勾结,以拉石料名义私自放矿的,由县整顿服务中心提请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料加工企业因争抢渣源、聚众闹事、扰乱生产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河道乱采乱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石料加工企业在拉运石料过程中,出现超载、抛洒石子行为的由县交通局和交警大队依规进行处罚;私自转售调拨单或者私自伙同黄金企业拉运金矿石的,由相关部门对所调拨石渣企业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拉运完渣坡恢复不到位的,拒不按恢复治理方案执行或出现损坏防汛水利设施且不予修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石料调拨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和石料统一调拨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及乱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突发事件及未尽事宜由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石料调拨申请单

峪道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矿山企业坑口地址


排渣量(车、方)


石料调拨类型


申请拉运企业


所在镇(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石料加工企业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石料调拨类型为我县区域内各峪道修路产生的废石、矿山坑口新产生、往年堆积的不稳固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渣坡以及峪道内河道治理产生的沙石、影响行洪需要清理的沙石。



告知单

经矿山企业申请,县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 ____ 镇(办)政府对位于______________的渣坡进行了现场察看,同意调拨给 __________________石渣厂,调渣量___________方,从___ 年___  月 ___ 日至____年 __ 月___ 日拉运完毕,现告知你们,请做好拉运点位及恢复治理期间的监管工作。

潼关县石料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