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临时排渣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潼关县临时排渣点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临时排渣点管理工作,将石渣清运与秦岭专项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统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巩固渣坡治理成果,恢复秦岭宁静、秀美的生态环境。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渣,仅指矿权企业临时排渣点所产生的渣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石渣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活动的单位。
三、处置程序
第四条 临时排渣点的清运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1.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
2.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会同峪道包联部门、沿山镇(办)现场察看后签单;
3.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开具《石渣处置通知单》;
4.矿业秩序整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黄金产业发展中心、矿山生产综合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处置标准
第五条 临时排渣点坚决禁止乱堆乱放和随意扩大面积。同时,临时排渣点不得占用林地;不得拓宽原有路面,严禁毁林修路。
第六条临时排渣点的运输主体是石料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石渣处置申请单》指定的峪道、范围、路线、时间进行拉运,即拉即运,必须服从各峪道检查站的统一安排,拉运过程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全程覆盖,严禁超限超载、沿途抛洒。
五、处置时限
第七条 清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因外界因素不能按期拉运完成的,由县矿业秩序整顿服务中心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临时排渣点的处置严格按照“事前查看、事中监管、事后查验”的工作要求进行,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石渣处置前:由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会同峪道包联部门、沿山镇(办)现场拍照取证,实地丈量,确认拉运量。
石渣处置期间:由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峪道包联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拉运期间日常检查工作。
石渣处置后:由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与峪道包联部门对临时排渣点拉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治理,确保不出现二次生态破坏。
第九条 相关单位职责:
秦岭办负责临时排渣点协调、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局、矿业秩序整顿服务中心、黄金产业发展中心、矿山综合执法局负责临时排渣处置的以矿充渣、以渣带矿的检查、登记、日常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负责对乱堆乱放的企业进行查处;
林业局负责临时排渣处置过程中破坏林地、林木行为的查处工作;
水务局负责河道乱采乱挖、损毁水利设施的查处工作;
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拉运过程中的超限、超速、超载;
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负责查处争抢查源、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生产秩序、倒卖调拨单等违法行为;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查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与峪道包联部门负责临时排渣点日常巡查、查验、督促治理等工作。(各峪道包联单位:西峪:水务局;东桐峪:自然资源局;善车峪:矿业秩序整顿服务中心;太峪:黄金产业发展中心;麻峪:应急管理局;蒿岔峪:公安局;西潼峪: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检察院。)
第十条矿权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谁的矿权,谁负责恢复治理;石料加工企业承担清运主体责任,对拉运期间随意扩大面积的立即叫停,取消拉运资格。
第十一条镇(办)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负责临时排渣点拉运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报告等工作。
七、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2.石渣处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