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潼关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潼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渭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轮换的县级储备粮为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县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均衡轮换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同品种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华阴市支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调控需要及市场形势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供应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潼关县泰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负主体责任,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八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结合市场形势,研究提出下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对不宜存的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存储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地上仓小麦4年;地下仓小麦6年。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原则上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书面报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合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及时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实物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月均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库存的70%。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对于国家或省市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需要提前轮换出库的县级储备粮,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应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入库的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和出库的检验项目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县级储备库存,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八条 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质量安全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委托县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承担。验收检验完成后,验收检验结果报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依照各自职责对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账实相符、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轮换数量、品质、质量等负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提出轮换计划建议,按照计划批复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送出入库进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对储备粮轮换盈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费用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轮换盈亏负责。轮换盈利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轮换亏损主要由企业承担消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即轮入粮食按照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记账。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建立轮换风险基金,并在农发行华阴市支行开立专户。轮换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储粮轮换价差亏损,其资金来源主要由轮换形成的盈余组成。轮换风险基金动用须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财政账务有关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储备规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轮换架空期情况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并于每月底前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抄送农发行华阴市支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华阴支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县级储备粮销售后,农发行华阴市支行应监督销售货款足额回笼归行,及时收回对应贷款。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县级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华阴市支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转擅自轮换、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