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巩固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治理成效,严防散煤复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渭南市委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的通知》(渭市字〔2023〕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城关街道:南新社区、吴村社区、兴隆社区、庆丰社区、顺丰社区(不包括布施河村、樊家村、三河片区1-3组)、永丰塬村(不包括高桥片区1-5组、税村片区1-3组)、屯丰村。
(二)秦东镇:十里铺村、四知村、港口社区。
(三)太要镇:太要社区(不包括太峪村)、秦王寨社区。
(四)代字营镇:鑫园村(不包括东埝1-3组,西埝3-5组);
西姚村(不包括西姚村12组,川城子2组);
瀵兴村(不包括上汾井1-4组,留果1、2、3、10组);
南头村(不包括下北头1-5组,上北头1组,万家岭7、8组);
代字营社区(不包括北歇马2、4、5组)。
(五)桐峪镇:镇区(东街、西街、南街、北街构成的围合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II类(严格)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35蒸吨及以上锅炉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