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潼政办发〔2021〕2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适用对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此次公布内容为潼关县境内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见附件)。
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切实做好重新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工作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实施重新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纪委监委、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落实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工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潼政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潼关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