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渭南潼关港口5万千瓦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华润渭南潼关港口5万千瓦风电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潼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为保证华润渭南潼关港口5万千瓦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经潼关县人民政府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我县华润渭南潼关港口5万千瓦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李建军担任,副组长由代字营镇镇长、秦东镇镇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代字营镇、秦东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法委、纪委监委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董冰让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同时,代字营镇、秦东镇要成立专门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
二、征地范围及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地范围
拟征地块位于代字营镇南头村,面积1.0787公顷;东马村,面积0.2694公顷;瀵兴村,面积0.045公顷;秦东镇十里铺村,面积0.0449公顷。共计拟征土地面积1.438公顷(具体征收面积及四址以勘测定界图数据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陕西省征地补偿费用标准》(陕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补偿、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潼关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潼政发〔2017〕5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征地范围内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水利设施等补偿与原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四)对于未批先建及征地公告颁布后抢建的房屋、设施,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群众的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潼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地价》、《潼关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征地群众的安置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劳动技能培训等方式落实安置。
四、征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标准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分配方案和用途,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各镇政府提供账户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将费用据实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征地资金的兑付采取“直通车”的办法,不设中间环节。
(一)兑付给个人(户)的资金(指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登记表及补偿标准直接兑付给村民个人(户)。
(二)兑付给村、组的集体资金(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汇到村组提供的账户上,按照“组有、村管、镇监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严格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克扣。镇、村、组要成立资金监督小组,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分配和使用集体资金,村组必须制定出使用方案,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镇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和分配。如果村组要求直接兑付到个人(户),村组必须提供经镇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花名册。
五、工作职责
(一)政法委: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代字营镇、秦东镇:负责征地宣传工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行政村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组织村、组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实施;负责征地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及接待工作。
(三)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块的规划、审批和勘测工作;负责提供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依据;负责征地资金的管理和支付。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宣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五)纪委监委:负责依法对征地工作的程序、资金及影响征地工作的人和事进行监督。
(六)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征地配合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和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主要工作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统一政策,统一口径。征地工作在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执行政策标准要一致,处理问题口径要统一。工作中涉及的政策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严禁乱表态、乱开口子,以免给征地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耽误工作。
(三)遵守工作纪律,注意工作方法。参加征地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无故脱岗。征地工作期间,无特殊原因原则不允许请假。在征地过程中,对群众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法律、讲政策,避免采用高压和粗暴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影响工作大局。
(四)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工作实行“三公开”。即补偿标准公开、分配和安置方案公开、资金兑付公开,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确保各种补偿及时拨付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碍和干扰征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