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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0-15 16:32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中、省、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

务事项,不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试点范围

根据省司法厅印发《陕西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司通〔2019〕100号)、市司法局印发《渭南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确定在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关管理部3个部门开展试点。

三、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一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试点单位要按本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对已经公示和告知可以实行承诺的事项,申请人均可采用承诺制,但申请人有过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除外。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确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和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确定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以证明材料能减则减、主动核查为原则,筛选确定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科学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均可研究确定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对已经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及时修改制作完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本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四)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要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积极探索失信惩戒模式。充分发挥诚信体系建设成果,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积极探索失信惩戒模式。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20年9月开始,2020年12月底结束。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0年9月)。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11月)。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切实完善试点工作制度、编制试点事项目录、加强试点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2月)。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要在11月底前,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打造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积极探索创新。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营造浓厚氛围。县司法、交通、公积金中心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力巩固“放管服”工作成果,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

附件: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目录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目录

一、 县司法局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县交通运输局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2.出租车驾驶员资格审批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三、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关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单身证明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