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县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潼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自2020年12月31起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适用对象
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此次公布内容为潼关县境内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详见附表)。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镇(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监察、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工作报告。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潼政办发〔2018〕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潼关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