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根据渭南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渭医保发〔2020〕9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四)《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
(五)《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
(七)《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渭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渭税发〔2019〕103号)
二、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110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分担部分,市县财政按1:9分担),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市财政各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资助100元,共资助190元,贫困人口个人缴纳9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年60元定额资助。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计生户参保由财政全额资助。
6.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7.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县医保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等数据全额给予补助,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医保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先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全额预征,医保部门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助资金。对已参保的定额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021年3月底前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给本人。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贫困人员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渭南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渭南市迁入外省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四、特殊人员身份认定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计生户由卫健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户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按照在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镇(办)、村组(社区)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属于重复参保。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期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广泛告知征收途径,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联系,细化应急措施,明确处置流程,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集中征缴平稳有序进行。各镇办要摸清辖区内需参保人员底数,建立辖区内参保人员信息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内未参保人员信息,动员其积极参保。征缴结束后各镇办要将未参保人员、视同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分别建立未参保人员和视同参保信息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姓名、村组、身份证号码、未参保原因,视同参保按照参军、服刑、死亡、职工医保、户籍迁出、上大学、失联进行备注,特殊情况可另外备注),做好视同参保佐证资料的收集。
(三)加大宣传,提升服务
群众满意不满意始终是检验我们参保征缴工作的重要标尺,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一心为民”的工作情怀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和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