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意见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潼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主城区划定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党政总揽、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协同”的原则,深入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积极创建文明县城,建设美丽和谐新潼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白涛同志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郭忠涛同志任副组长,城关街道办、县应急局、公安局、教科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纪委(监委)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具体负责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通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高海青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全力推进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潼关县洪水沟以东,潼河以西,四知街以南,陇海铁路以北区域。
四、职责划分
(一)城关街道办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2.组织城关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相关部门党员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定期开展巡查,配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及时向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通报查处。
3.履行其他涉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季节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职责:
城关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与辖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物业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逐户走访宣传,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对婚丧嫁娶、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告知,做好劝阻工作,对发现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1.教科局:(1)与划定区域内各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2)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与所属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题教育活动。
2.公安局:(1)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依法打击处罚。(2)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3)根据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4)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烟花爆竹类刑事案件。
3.民政局:(1)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2)及时发现办理殡葬事宜期间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4)加强对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指导,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4.财政局:负责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生态环境局:(1)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环境进行监测,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2)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6.住建局:(1)告知划定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督促划定区域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
7.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危险品运输经营车辆管理,督促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后。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存在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8.商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督促划定区域内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9.应急局:(1)指导督促城关镇街道办开展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清理整治工作。(2)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0.市场监管局:负责告知、督促划定区域内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1.城管执法局:(1)积极开展路面门店的巡查工作,受理市民举报,依法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2)倡导沿街单位、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2.纪委(监委):(1)对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负责同志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监督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划定区域内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划定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与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同志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与本部门干部、职工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利用“声、屏、报、网、微”等媒介扩大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别是教育、民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做好宣传引导,推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城管执法等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期间的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各执法部门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杜绝简单粗暴、矛盾激化等问题发生。
(四)落实责任,严肃追究。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巡察,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辖区、单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将倒查问责。
(五)畅通渠道,加强反馈。各相关部门要确定1名负责人,并于2月6日前,将负责人名单(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卜崇江 电话:17809136777)。负责人要全面搜集掌握本辖区、部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因情施策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