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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1-15 08:47


各有关单位:

《潼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潼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扎实推进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号)以及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陕西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通过“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实现审批服务大提速,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和管理体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改革内容。本方案适用于全县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覆盖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积极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2018年底,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审批时间由目前平均300个工作日压减到120个工作日内。2019年,按照中、省对试点地区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时间,完善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措施

(一)统一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4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阶段主要审批事项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全部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2.分类细化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分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投资类别(分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建设规模(分大型和中小型项目)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一般建设项目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3.实施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

(二)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符合上位法、不合规以及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取消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中的各类保证金、押金、建筑工伤保险证明等。取消工程招投标文件备案前置条件中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取消招投标资质预审前置条件中的企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市政府将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确认和验收下放至县市区相关部门属地承接。

3.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将工程招投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最高限价备案合并为工程招投标备案。

4.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部门征询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对已通过设计方案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6.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施工许可审批条件中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完善审批体系

1.“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按照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11月1日市政府已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投入试运行,今后县级工程建设项目也进入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住建、发改、国土等部门现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2.“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将本阶段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3.“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积极推动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改革成效。

4 .各审批阶段应公开收费事项清单和标准,推行网上支付方式交费。改革现行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监管方式,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核定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的15%缴纳,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施工单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晰部门职责,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执法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城管执法部门不再承担相应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建立不同风险级别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并与“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实现各类信用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使用。建立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依托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全面放开外地中介服务机构入潼限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审批流程

各阶段的主要审批事项以及纳入或并行推进的其他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时间均计入审批用时。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审批用时不超过101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超过8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不超过68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中小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超过58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不超过28个工作日)

主要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其他纳入或并行推进事项:可研批复、规划设计条件、初设方案批复、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核、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勘察设计招投标等。

牵头部门:国土部门

联审部门:发改局、规划局、环保局、地震办、文物局、水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

办理流程:

1.受理。按本阶段办事指南和“一张表单”要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牵头部门即时受理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对建设单位申报事项实施并联审查或分转审批。

3.许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按照本方案要求,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施细则》以及《联合勘验实施办法》。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主要审批事项: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其他纳入或并行推进事项:人防、消防方案审查、建筑节能(绿建)方案审查、抗震设防要求备案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接口方案等。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联审部门:人防办、消防大队、住建局、地震办以及市政公用(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部门

办理流程:

1.受理。按本阶段办事指南和“一张表单”要求,工程建设许可牵头部门即时受理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由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评审)。

3.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总平面规划图)。按本方案要求,由县城乡规划局牵头落实《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方案审查实施办法》。

(三)施工许可阶段(不超过28个工作日)

主要审批事项:消防大队、人防办施工图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

其他纳入或并行推进事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招投标等。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联审部门:消防大队、人防办等部门

办理流程:

1.受理。按本阶段办事指南和“一张表单”要求,施工许可牵头部门受理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法应当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同步组织开展施工、监理招投标。

3.许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按照本方案要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竣工验收阶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主要审批事项:国土局、规划局、消防大队、人防办等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纳入或并行推进事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人防、气象防雷、电梯检验(检测)及测量测绘等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等。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联审部门:国土局、规划局、消防大队、人防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公用(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部门。

办理流程:

1.受理。按本阶段的办事指南和“一张表单”要求,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即时受理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由县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竣工测验和限时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3.许可。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本方案要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竣工验收阶段实施细则》以及《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由县国土局牵头落实《竣工联合测绘实施办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成立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县级领导任组长,住建局“一把手”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坚决服从改革大局,密切协调配合,“一把手”要亲自抓,遇到矛盾要亲自协调,主动推进。

(二)着眼利企,大胆创新。各部门要本着利企便民的原则,在依法依规、保持质量的前提下,大胆创新,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为改善潼关县营商环境、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微信群。把各部门具体负责业务办理的工作人员吸纳进来,一是通过微信群解答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二是加强已办理单位的主动回访,实现工作的互通互联,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办结时限,不断提升办理单位满意评价度。

(四)强化督导考评。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考核内容。县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要以企业和群众的感受为标准,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定期对县级各相关部门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重点考评在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县改革试点工作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潼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潼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建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春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规划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县地震办主任     

县人防办主任     

县消防大队队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电信局局长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