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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1-14 16:53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按照省市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重新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3日

潼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进畜牧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对原划定方案进行了修改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系列部署精神,突出建设生态文明、改变城乡风貌,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着力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科学划定禁养区,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方案所称畜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等。

本方案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按照《陕西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陕农业发〔2018〕42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三、禁养区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桐峪镇、秦东镇、太要镇、代字营镇)。

(二)陕西省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潼关段)核心区、缓冲区。

(三)自来水公司二水厂一、二级饮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除外)。

四、工作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关停或搬迁;省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列入禁养范围,应严格控制规模标准,及时清理内外环境卫生,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