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潼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渭南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有效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促进矿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支持。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山采石、粘土砖厂专项整治为基础,全面开展露天开采矿山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内矿山全部退出,无证开采、乱采乱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彻底治理,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设矿山全面改造升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大气扬尘得到有效减少和抑制,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三、整治范围
(一)重点区域范围。一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秦岭保护范围;二是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范围;三是《潼关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四是《潼关县青山保卫战行动方案》确定的青山区域。
(二)重点整治矿山。本次整治的重点为全县所有的露天矿山,包括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证载地下开采而实际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的矿山,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和违法违规采矿点。
四、整治任务
(一)排查摸底,建立台账。详细排查县域内纳入整治范围的露天开采矿山基本情况,全面掌握露天矿山数量、类型、分布和生产现状等信息,并按照“一矿(点)一档”的要求建立整治台账,台账应涵盖矿山基本信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二)分类施策,综合整治。对列入整治范围的露天矿山,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综合整治。
对手续不全、证照过期的露天矿山,或者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有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不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主体责任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违法违规、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或开采点,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严格按照“三不留两清理”原则(不留工棚、不留电力设施、不留机械设施,清理各种证照、清理废石弃渣)的标准,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依法组织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开发,优化布局。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减量投放、矿山规模开发、采选加工绿色环保、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矿区和谐发展”的目标,坚持“关小上大、扶优育强”的原则。加快开山采石和粘土砖厂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列入关闭计划的采石矿山限期关闭到位,同时加快新设矿权的出让、建设进度,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政策优化调整露天矿山开采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所有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并在建成投产一年内通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的绿色矿山遴选验收。
(四)落实责任,修复生态。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督促各矿山企业自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坚决恢复绿水青山。列入整治范围的露天矿山,要逐矿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台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台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逐矿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加快生态恢复。
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责任人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制定因地制宜恢复治理相关政策,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
作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矿山综合执法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电力局局长、各镇(办)镇长(主任)为成员的潼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露天矿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潼关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检查矿山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及耕地的情况。
2.县环保局负责检查矿山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3.县水务局负责检查矿山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督促企业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矿山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
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县矿山综合执法局负责打击取缔秦岭段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
6.县公安局负责检查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排查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涉黑涉恶线索,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行为。
7.县电力局负责对非法矿山及关闭矿山停止供电。
8.各镇(办)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粘土砖厂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工作进展。要充分利用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及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执法监管,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范围,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建筑石料、粘土砖厂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建材类露天矿山存在的行业乱象进行整治打击,深入排查和掌握涉黑涉恶线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及涉黑涉恶问题从严、从重、从快处置,不断将综合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净化矿产资源领域开发秩序。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成效。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验收。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方案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实效。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提交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成员单位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