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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潼关县201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9-26 08:29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

根据渭国土发〔2018〕213号《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耕地保护及土地利用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为全面完成我县2018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指标

1.2018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8.7万亩。

2.依法保护基本农田,2018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3.727万亩,达到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的要求。

3.依法申报审批建设用地,无违法批地现象。

二、相关要求

(一)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全县上下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强化用途管制,厉行节约集约。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把关。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三)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按时上报耕地保护相关资料。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上报资料包括:县、镇(办)、村(社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一套。

保护好耕地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按照主体明确、责任明晰、考核激励、监督制约的思路,建立属地政府责任主体、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广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积极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提高耕地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潼关县耕地保护任务分解表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潼关县耕地保护任务分解表

任务分解情况

备注

镇、(办)

耕地保有量(亩)

基本农田(亩)

市政府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指标为18.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727万亩;各镇(办)均按分解情况完成耕地保护任务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