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财政对各项民生工程的投资规模不断加大,投资范围不断拓宽,对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合理化的参考,是财政管理方式和强化财政预算分配管理的需要,是实现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认识还不到位,配合不够积极,个别项目预算申报偏大,严重影响财政预算安排,个别财政投资项目资料报送不及时,造成项目评审进度缓慢,项目前期概预算阶段忽视财政评审,项目预算申报不及时,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依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审,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为预算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提供依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关口前移,按照事前评审的原则,先评审后预算审批;先评审后财政拨款;先评审后竣工财务决(结)算批复的流程,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投资评审范围,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凡属于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拆迁、购置等财政投资项目,或县政府认为应该予以评审的项目应进行评审。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在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或决(结)算前,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提出建设项目评审申请,由县财政局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作为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的依据。建设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招标、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财政各业务股室不得安排项目预算,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予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和决(结)算批复。
三、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质量
(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二)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2.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3.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4.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5.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6.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县财政局的领导下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负责全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局、财政局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开展评审工作。
2.负责建立专业评审机构库。加强对专业评审机构的监管。
3.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结)算评审工作,审查、复核评审报告。
4.受项目单位委托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标底进行评审。
5.加强评审档案管理。
(四)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
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4.根据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执行整改。
(五)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关口前移,事前评审。即先评审后预算审批;先评审后财政拨款;先评审后工程招标采购;先评审后竣工财务决(结)算批复。
2.坚持突出重点,抓大放小,详简适度。
3.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
(六)投资评审的程序:
1.项目单位向财政局递交项目评审申请,财政局对确定的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2.项目单位配合评审工作,报送概算、预算、进度报表、决(结)算等相关资料。
3.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4.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5.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6.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7.项目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8.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报送有关方面。
(七)评审报告的运用:评审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的依据。
四、严格纪律约束,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健康运行
财政投资评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切实把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亲自过问和安排部署。同时,项目单位、评审人员和机构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评审人员应依法评审。
(二)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否则,财政局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三)建立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监管制度。专业评审机构的评审资料、数据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评审中心要依法监管评审项目,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组织专家组予以复核。对在评审工作中舞弊串通、弄虚作假,评审结果与复核结果差异较大的,评审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核减或取消评审费用,并取消其机构和评审人员的评审资格。
(四)项目单位申报评审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县发改局立项批复。对无立项批复,或立项批复后随意变更工程规模的一律不予评审。
(五)严格项目变更管理,实施项目评审全程监督。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进行施工变更,加大项目投资。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或施工变更的,变更项目突破原批准概预算投资10%以上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概预算。如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自行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的一律不予认可。施工中有重大工程变更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评审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了解,收集相关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做好变更记录和核实工作,为最终决算提供依据。对重大变更没有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一律不予认可。
(六)对参与评审的单位、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财政局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潼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