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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司法局 潼关县人民法院 潼关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潼关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10-10 16:49


各镇(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潼关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望给予必要协助。

潼关县司法局     潼关县人民法院      潼关县公安局

2018年9月13日

潼关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经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制定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选任工作的要求,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

三、选任程序和步骤

(一)成立选任工作组(9月14日前)。成立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联合组成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部署。各司法所参与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二)确定选任范围(9月18日前)。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将范围扩大到全县。选任对象的范围进一步向基层拓展,注重吸收基层大学生村官、工人、农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人员等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同时注重吸收具有一定医疗卫生、建筑工程、金融等专业知识或妇女工作经验的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以弥补法官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

(三)发布公告(9月20日前)。向全县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及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对此次选任事项进行广泛宣传。

(四)候选人选取(10月25日前)随机抽选候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也可以本人直接向属地司法所进行报名申请。单位推荐的,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本人报名的,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五)资格审查(11月1日前)。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属地司法所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司法所所长为初审人,并填写《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登记表》,确保信息全面、内容准确,人民陪审员一般不能连任。司法所完成初审工作后,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于10月28前将初步选定的《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登记表》上报县司法局。

(六)组织考察(11月10日前)。由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组织人员成立考察小组,对初步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

(七)确定人选(11月15日前)。根据审查、考察结果及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提请任命(11月23日前)。经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任命。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九)社会公告(11月28日前)。人民陪审员任命后,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并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十)备案(11月底前)。县司法局、县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报上级单位备案。

四、选任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参与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海平同志任组长,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琦,县法院党组成员、政工科长冯永龙,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原飞任副组长,县司法局基层股张鲁、许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基层股。

(二)严格程序。一是严格选任审查,加强对年龄、职业、违法违纪经历和品行等审查,避免将不符合选任条件,不适担任的人员选入陪审员队伍。二是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落实到末端。

(三)加强宣传。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依托县司法局法治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县公民对《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和自豪感,进一步理解、参与和支持人民司法事业。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