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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潼关县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9-05-07 14:26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双、条管单位:

现将《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中共潼关县委宣传部

2019年4月17日

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陕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渭南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指由县委宣传部命名的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三条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为主题,紧紧抓住建设、管理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坚持“三贴近”原则,深入挖掘思想文化内涵,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展示方式,提升教育效果,努力实现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基地真正成为激发爱国热情、坚定“四个自信”、凝聚全面建成小康潼关强大精神力量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主体主要有以四种类型:

(一)革命传统教育类,包括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革命历史遗址遗迹等具有优良革命传统教育资源的场所;

(二)历史文化教育类,包括各类博物馆、非遗馆、民俗展演馆等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史迹遗址和陈列场所;

(三)建设成就标志类,包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展示发展成就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标志性建筑、场所;

(四)自然人文景观类,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等能够激发爱国热情的景观、场所。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硬件设施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安保、卫生、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健全,定期开展文物维修保护管理,能够承担爱国主义教育任务。

(二)展陈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展陈说明、解说词完整、准确、简洁。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创新展陈形式,提升展陈效果。

(三)社会效益明显,服务质量较高。突出红色教育功能,提供免费开放或减免门票服务,观众引导、安全保卫、参观服务等工作细致周到。

(四)共建共享成效显著。建立与周边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驻地部队共建共享机制,针对党员干部、青少年、部队官兵、基层群众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丰富多彩。

(五)内部管理规范,人员、经费、制度等各项保障到位。有专门机构,有主要负责人,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具有和基地规模相匹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宣传教育队伍。用于基地文物维修保护、改陈布展等各项经费全面落实。制定实施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

(六)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两微一端、社会宣传等媒体和手段,积极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基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美誉度。

(七)工作积极主动。能够按照全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安排部署,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认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负责人年度履职报告工作,坚持守正创新,强化团结协作,为全县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申报和命名

第六条  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行逐级申报制。

镇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满1年的,可向县委宣传部提出申报。

县级单位主管、对外开放满1年、爱国主义教育作用发挥明显的单位(设施、场所),由县级主管单位向县委宣传部申报。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爱国主义教育资源丰富、内涵突出、活动有效、条件完备的基地或单位,也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镇(办)或县级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

(二)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表;

(三)综合申报材料(包括单位简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硬件设施、展陈内容和形式、队伍建设、制度保障、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以及实景图片资料;

(四)藏品目录、展陈大纲、讲解词;

(五)专业研究人员的资质介绍。

第九条  县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开展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后,由县委宣传部研究确定命名为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并在县级政府网站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正式下发命名文件,并颁授牌匾。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或县级主管单位组织授牌仪式。

第十一条  对不再具备条件的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涉及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要严格按照中省政策规定,按程序报,不得擅自批准、变相建设为纪念设施或搭建纪念设施。

涉及改陈布展的,要将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报县委宣部审定。

第十三条  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新提高和深化教育功能,开展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作用。

要注重完善设施条件,切实加强文物维修保护,改进提升展陈水平,积极建立数字展馆,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硬件支撑。

要围绕重大主题、重要时间节点,针对不同群体,精心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增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不断提高爱国主义教育效果。

要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建立全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强大合力。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沟通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抓好各方面工作。

(二)县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对基地的展陈主题、内容、形式等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党史客观真实准确,符合党的主张和中央精神。

(三)县发改局负责争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支持,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红色旅游景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相互依托、共同发展。

(四)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与基地建立共建共育机制,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德育计划,利用基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五)县民政局负责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及附属文物的征集陈展工作,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项目资金,完善全县烈士陵园管理档案。

(六)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宣传、文旅等部门做好相关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工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七)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基地及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确保基地功能充分发挥。

(八)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联负责组织文艺工作者进行革命历史题材、爱国主义教育题材、红色题材的文艺创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维修和文物征集等工作,加强对博物馆、纪念馆等教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纳入潼关县旅游发展规划,大力推介红色景点,积极开展红色旅游。

(九)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负责把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干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训。

(十)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激发全社会爱国热情,凝聚发展力量。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管辖范围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基地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持续加大潼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效果。

(一)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要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年度宣传报道的重要内容,精心策划主题,提升宣传报道水平,为全县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主动做好宣传推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拓宽渠道、丰富载体、创新手法。全方位展示基地教育资源,传播基地教育功能,不断提高基地知名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镇(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镇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