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进程,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潼关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潼关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潼关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
按照《陕西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39号)文件精神 ,及省、市相关要求,为全面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潼关县棚户区界定标准,本标准所称棚户区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
一、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
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
9.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城镇棚户区改造内容涉及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维修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及宽带等)的完善。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1.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筒子楼、大板楼等简易楼),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
2.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评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平房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4.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5.排水、交通、供电、通信、环卫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三、相关要求
(一)界定城镇棚户区,要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城镇规划区内满足城镇棚户区改造特征的房屋,均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各类房屋,一律不得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须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但不得计入棚户区改造户数。
(三)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
(四)项目的性质和名称以该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土地、规划批准文件为准,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列入。特别是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五)对采取综合整治(即改建、扩建、翻建)方式进行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必须同时对房屋、配套设施、周边环境三个方面实施改造。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