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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关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6-23 09:10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潼关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依法实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是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补短板强监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渭南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渭南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渭水发〔2019〕4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与修复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系列决策部署,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地推进全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平,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严格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与生态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二)因地制宜。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三)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顺利完成。

(四)先易后难。先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先推进重点河湖和重点水利工程,再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

(五)分类实施。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划界工作。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权限限制,杜绝破坏河湖(库)形态、损害水域岸线生态的开发行为,引导规范经营者保护优先、适度利用。

三、目标任务

(一)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潼河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二)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双桥河及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太峪等11座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同时有序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四、划界标准及确权要求

(一)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水利厅制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

过去已完成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且符合现行规定的,对原有划界成果进行完善确认;对没有划定界限的,要依法划定。

(二)土地确权要求

1.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请征收后拨用。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拨用地手续履行完毕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集体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下,县水务局可以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村集体继续耕种。

3.妥善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保护、有利发展、互谅互让”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组织协调处理,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做好调查处理。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政府批准,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保护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三)开发利用权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划定后,县政府将发布公告并设置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正常使用,但使用者要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水利工程保护协议。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暂时无法确权的土地资源,要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工作步骤

(一)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

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及早消除分歧,为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查找河湖和各类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

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划界定桩。按照划界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界线。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埋设界桩。

(四)权籍调查。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依法依规

对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做到权属合法、位置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五)依法公布。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并调查清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权属后,由县政府按管理权限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界牌及公告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

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镇(办)、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责任,合力推进划界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是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县域内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安排各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协助省、市直管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划界工作,具体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界桩布设及水利工程基础资料提供、指导协调水利移民事项等。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做好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工作的衔接。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划界工作涉及的有关调查、地籍测绘、设立界桩、征地补偿、成果编制归档等工作经费的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等维护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涉及到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

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自相关资产权属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组织验收。按照《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由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工作考核。县政府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量化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管理。县政府对工作不力、质量不高、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加强成果运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划定后,各镇(办)、单位要切实加强成果运用,严格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强化各项涉水活动管理,保障河湖和水利工程健康安全及综合功效的正常持续发挥。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