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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9-18 09:10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潼关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陕政办发 〔2018〕38号)和《渭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渭政发〔2017〕20号)及《渭南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8〕111号),推进我县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压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监测网络,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详查,筑牢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以下均需各镇(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年度工作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二)加强分类管控,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

3.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4.加强集中式水源地周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贯彻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控,确保饮用水质安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5.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年度任务,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年度任务。要严格落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6.明确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建立污染地块动态管理名录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利用污染地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环保部门要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腾退土地纳入管理名录,推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落实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措施。

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批准其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

(四)加强源头管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7.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8.加强企业污染监管。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监察执法、监督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等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区域土壤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县环保局负责)

9.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境保护部门、工信部门备案。(县环保局、县经贸局负责)

10.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要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参与)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参与)

1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有色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再生铅、聚氯乙烯(电石法)生产、硫酸生产(硫铁矿)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县环保局负责)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12.规范工业废物处置。落实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存在问题企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整治任务。加强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和“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参与)

13.严控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使用量保持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14.回收利用废弃农膜。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管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1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16.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

17.减少生活污染。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25%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逐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潼关县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推进潼关县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完成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商行办等参与)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8.加快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推进潼关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开展先行区建设阶段成效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19.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推进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20.构建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各项重点任务的县级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各镇(办)要制订年度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各牵头部门要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报送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负责对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考核办、各相关部门参与)

21.统筹资金使用,确保任务落实。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重点保障土壤污染详查经费,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土壤改良试点等重点项目,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支持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要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形成运维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2.强化科研引导,提升科技水平。鼓励并引导我县相关单位积极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有关土污染防治等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配合加大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各类科技展会,强化技术交流,助力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县环保局牵头,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电局、县粮食局、县科技局等参与)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