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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4-12 10:37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矿山公园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县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哺乳室等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妇联、县总工会)

2.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聘请卫生健康、婴幼儿教育、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队,不定期开展亲子活动、父母课堂、育儿知识讲座等,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团县委、县计生协会、县总工会)

3.提升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1.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各地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卫健局)

2.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注重总结推广已在我县实施的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三)构建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市管局、县总工会)

2.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3.鼓励各镇(办)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市管局)

(四)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1.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按照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和营利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及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卫健局)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县级各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满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卫健局)

(五)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1.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

2.加大扶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要加强中省市预算内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3.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局)

4.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管局)

5.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管局)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镇(办)、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指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示范引领。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积极探索促进婴幼儿照护报务机构的有效形式,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潼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关于转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