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潼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扎实做好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努力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升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依据中省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初中和公、民办小学在校学生。
第三条 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应当依照中省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进行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教育部门正式批准注册的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依据学生学籍进行实名制核定,非法办学的学校、无学籍的学生不在实施范围之内。对违规招收不足龄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和招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原则上不予以核定实施对象和补助资金;对退学、休学或死亡的学生应停止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转学的学生由接收学校承担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县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人大、政协是监督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是监管主体,学校是实施主体。“四个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学校实施”的原则,积极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潼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县团委等部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学生营养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学生营养办应成立学生营养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营养师、专家、教授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应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和膳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学生营养健康提供服务。
第三章 履职尽责
第八条 县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县学生营养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负责组织安排专项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与考核工作,指导各校科学调整学生营养改善供餐模式与食品供给,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指导各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采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等办法,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宣传和舆情处置;负责整体推进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和食品质量双安全无事故。
第九条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省市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共同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配备工作;其他成员单位也要大力配合、积极参与,按照各自职能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贯彻好、组织好、落实好,为学生营养健康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县政府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配套资金,保障运行经费;加强食堂建设,提高供餐比率,配足从业人员,注重技能培训;建立供餐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实施实名制管理和双月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督促部门履职尽责,联合开展食材管理“六统一”,清查套取、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的违规问题,开展标准化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和省级示范县、示范校创建活动;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活动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建立奖惩机制,科学改善学生营养结构,开展学生体质监测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校长是学生营养改善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和学校食堂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学校餐厅文化建设,设立食堂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进入校园查验制度、校级领导陪餐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组织和管理学生有序就餐;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作用,科学制定学生营养食谱,确保学生健康成长;严格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资金滚动使用,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监督,确保学生营养餐有序平稳实施,确保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 科学供餐
第十二条 各实施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做到科学合理、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营养改善供餐模式坚持“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配餐为辅”的原则,逐渐扩大学校食堂供餐比例,全县学校食堂供餐比例2018年底达到70%,2019年底达到90%,2020年底实现全覆盖。
第十四条 县政府按照企业配餐准入的规定,允许经营企业为学生配送营养餐,重点解决和缓解当前城区学校食堂供餐条件不足的问题。学习和引进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模式,消除包装食品替代营养餐的弊端,逐步向学校食堂供餐目标迈进。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向学生提供完整的营养早餐或午餐,并结合我县饮食习惯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搭配科学合理具有营养价值的食谱,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营养食品应以肉类、蛋奶类、蔬菜类、水果类和米面类为主,均衡改善学生营养结构,为学生加强营养。
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法对学校食堂实施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为学生饮食安全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建设,重点是农村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确定建设资金,加大建设力度,加强设施配备,创建标准化学校食堂,努力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条件和供餐能力,不断扩大食堂供餐比率。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建设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建设。学校食堂建设需经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餐饮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人员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食堂人员管理,配足配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各校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和炊厨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炊厨水平和经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学校每年应组织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炊厨技能培训,相关部门配合参与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各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和列支办法,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解决学生营养餐加工费的问题,确保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堂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师,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师可由学校教师兼任。学校应支持兼任教师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鼓励专兼职教师参加营养师培训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校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七章 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采购管理。县教育局、财政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参与学生营养膳食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的招标工作,严禁单一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米、面、油、大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规定,及时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和食品安全承诺书。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 加强企业管理。各有关部门各校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加强对学生营养食品供货商资质的监督检查。凡向学校提供学生营养改善食品及原辅料的供货商,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应具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开展监督检查,对供货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入口管理。学校要把好食品入口关,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不得采购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安全监管。食药、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定期对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以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安全教育。教育、食药、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 加强应急处置。教育管理部门及各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的卫计、食药、教育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一条 加强监测评估。县卫计、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随机选取学校开展监测工作,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安排。县财政局、教育局应在每年度开学前安排学生营养补助资金,按照学生营养改善实名制实施人数,准确核算补助资金并足额保障。全县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执行陕西省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一学年按200天计算。
第三十三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要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营养改善,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资金管理。县财政局、教育局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局要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局要将专项资金的登记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校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制度落实
第三十七条 落实部门会议制度。县学生营养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八条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县学生营养办公室每学期底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一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情况,每双月通过国家月报系统逐级上报实施情况,每年秋季通过国家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县学生营养办公室每学期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总体实施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或主流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每学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等情况在校内进行公布,每周将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四十条 落实考核评估制度。县教育局要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按照省市统一标准,每年对本县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评。卫计、教育部门按照中省市学生体质监测标准,每年对学生体质变化情况进行一次监测、分析;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改善学生营养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价,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落实工作备案制度。县学生营养办公室按学期、年度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资料和实施情况进行存档备案,建立健全完整的工作过程资料和视频图片资料,详细记载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相关工作实施情况资料向上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县级全程监督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由县学生营养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主管部门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评议。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评议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校要结合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