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13 18:03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潼关县裂斜沟以东,潼河以西,庆丰社区黎家庄(含)以南,陇海铁路以北区域。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310国道入潼西口牌坊处。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行政审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摔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潼关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