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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20 10:44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为确保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委托各镇(办)负责各自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各镇(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镇(办)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行政村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二、各镇(办)、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要按照县政府制订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和制定补偿方案,及时准确将补偿资金兑付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指导、监督各镇(办)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三、各镇(办)、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征地听证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涉及土地的地类划分,权属调查及确认,土地丈量核实,造册登记、补偿分配,组织编制所有资料的上报,整理征地资料等有关的工作。并确保征地的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丈量登记的结果真实可靠。

特此通知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网络编辑:杨乃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