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间投资追赶超越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10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间投资追赶超越发展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陕西省民间投资追赶超越发展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推动我省民间投资追赶超越发展,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各市(区)、省级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陕政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尽快梳理本行政区、本领域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具体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台账管理。要逐项检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全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提高民营企业对我省营商环境的满意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二、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13号)要求,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切实优化审批流程,严防“审批互为前置”。完善升级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除涉密项目外,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均依托在线平台审批,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含省市县三级部门)应用在线平台情况。开展全省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核查专项行动,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积极调整相关审批权限,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支持市县推行企业备案类投资项目承诺制、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等投资管理模式试点,条件成熟的试点逐步向全省推广。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依法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权统一交由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推动行政审批大幅提质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三、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教育、科技、国资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专项对接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渠道和方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等负责)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积极向民营企业开放。(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发挥陕西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省军民融合相关专项资金作用,对民营企业参与的军民融合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负责)要加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初创三年内中小微企业给予无偿补助。(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策划、技术研发、设备购置、财政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民间投资创新发展最大限度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时,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历史业绩等条件,同等条件下鼓励选择民间资本或有民间资本参与的联合体。对轨道交通、城际铁路、重大水利工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重大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在规划前期阶段尽早介入,提升项目市场化运作能力。每年确定一批回报机制明确、商业运营潜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PPP项目,向民营企业集中推介。积极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PPP项目补助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五、努力破解融资难题
督促法人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利率定价能力,提升利率定价的科学性、有效性,构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利率定价体系。制定实施支持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其贴近基层、贴近企业的优势。(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抓紧落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8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西银发〔2017〕146号),加快推进“税银通”“银商合作”,稳步扩大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陕西银监局等负责)省级重点支持陕西信用再担保公司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加强再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区)加快组建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8年6月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项目所在地政府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全省银行体系与融资担保体系的全面对接。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陕西银监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各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政府性产业基金绩效考核机制,督促进一步加快基金投资进度,原则上投资省内的项目比例不低于80%。对运行效果好的基金,给予政府出资增值收益20%的奖励。拓展基金募资渠道,重点引入投资银行、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方。(省财政厅负责)
六、实施县域产业园区提升工程
在现有县域工业集中区等平台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运营商建设管理,推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代管托管,在全省启动建设一批县域示范产业园区。实行示范园区动态管理制度,强化对园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对发展较好的园区给予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整合设立省级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抓紧投放陕西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发挥政策引导、杠杆撬动和金融倍增作用,支持县域城镇基础设施以及县域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化项目和服务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七、强化精准招商引资
支持鼓励各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发挥招商引资的主体作用,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全国民营500强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主动上门对接,实行“一企一案”“一企一策”,组建专项工作小组跟踪服务。重点联系知名行业协会、地区商会及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精准定向招商活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重点,及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引资政策,确保招商引资月月有进展、季季有突破,企业留得住、项目能落地。(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重点加强PPP、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推行政务诚信评价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并逐步公开政务失信记录。全省各级政府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或合同协议、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持续推进清偿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市、县政府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需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省级部门欠款需在2018年底前偿还到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研究出台民营企业扶持政策,提供与省属国有企业同等的发展条件。建立民营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涉企政策、规划、法规出台前应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向民营企业解疑释惑。实行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包抓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个党政领导牵头一个部门,联系一家企业,每季度共商一次企业发展。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定期召集座谈会,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困难和问题。发挥省民间投资服务中心作用,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精准服务。以培育新生代民营企业家为重点,实施全省民营企业家能力提升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十、强化督查考核
把民间投资作为重要督查事项,督查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将民营经济、民间投资发展作为全省追赶超越季度点评的重要内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将民间投资作为“五新”战略考核指标,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全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惩办法,将民间投资权重分值由10分提升至15分,将工业投资纳入考核范围。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申诉机制,依托省民间投资服务中心设立全省统一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及时将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投诉,反馈有关责任单位核查处理。依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区)投资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发布全省年度投资环境评估报告。(省考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