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潼政办发〔2020〕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潼关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等规定,参照《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初审及办文运转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本部门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的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经本部门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五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版2份(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起草部门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条件成熟,具有实质内容,文件主要内容与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材料完备。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确有制定必要且报送材料完备、规范的,应当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签批后,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报请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条 县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配合县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补充征求意见;
(二)召开座谈会;
(三)协调论证;
(四)实地调研;
(五)组织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协助审核。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完成后,县司法局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审核后的文本上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将书面审核意见随同加盖印章的审核文本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司法局的书面审核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要求起草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内容合法的意见,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二)对内容不合法建议修改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完善;起草部门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县司法局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期限从县司法局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算,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起草部门补充报送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采取本工作规程第九条(一)(二)(三)(四)方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以确保发挥合法性审核的把关作用。
第十五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会议决定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文本,应当另行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无违法内容,或存在违法内容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完善的,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在签发文稿首页纸上签署意见;对存在违法内容起草部门未能修改完善的,县司法局应当向县政府出具内容不合法的意见,签发文稿首页纸上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不签署意见。
县司法局在签发文稿首页纸上签署意见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起草部门不得再作任何实质修改。
第十六条 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对经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下列材料:
(一)县司法局的书面审核意见;
(二)收文承办单;
(三)加盖有“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明确审核机构,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制定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在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等方面,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
1.潼关县人民政府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交材料清单(点击下载)
2.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初审意见(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