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政办发〔201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潼关县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陕西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8〕62号),在我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任务
(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2项)。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制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做到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1项)。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19项)。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暂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83项)。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3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有关部门要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公开办理进度,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对“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由各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决定改革方式。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12月21日结束后,纳入改革的事项及改革方式以本方案为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确保放管无缝衔接、监管不留死角。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三)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将市场主体相关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按规定办理的备案、后置审批事项,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尚未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现信息共享、对接的单位,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原则以及具体措施,尽快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壁垒,通过省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上传和下达。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多、事项多、层级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盯重点环节,夯实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编办:指导督促和汇总县级相关部门制定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扎实推进改革。
县司法局:指导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县级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涉及国家部委、省级的事项,要积极沟通协调,制定出台全县统一的管理措施,包括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并于12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督查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树立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政策对接和工作衔接,认真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以强有力的督促检查,促进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改革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广泛听取意见等形式对改革成效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持续深化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附件
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实施 机关 |
改革 方式 |
改革举措 |
落实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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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直接取消审批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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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直接取消审批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审批改为备案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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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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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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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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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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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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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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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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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建立跨区域药品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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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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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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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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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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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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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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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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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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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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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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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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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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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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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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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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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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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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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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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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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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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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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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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不再收取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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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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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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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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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渭南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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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固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渭南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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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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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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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清单、企业管理制度、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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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6.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7.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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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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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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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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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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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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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地户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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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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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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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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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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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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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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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7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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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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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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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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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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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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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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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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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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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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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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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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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0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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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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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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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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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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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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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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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优化准入服务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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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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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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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工信局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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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卫生健康局 |
|
9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县卫生健康局 |
|
91 |
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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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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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
94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统 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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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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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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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02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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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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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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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优化准入服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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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自行决定 |
由地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自主决定改革方式。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