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潼关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供应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编制我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顺应土地宏观调控,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促进人们居住生活条件为前提,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为潼关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精准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潼关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我县土地报批、土地储备、批而未供处置情况,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4年度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31.10762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24年度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5宗,面积8.8703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宗,面积12.722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宗,面积4.69388公顷;商品住宅用地2宗,面积4.6238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宗,面积0.1967公顷。
四、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引导,统一有序供应。2024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潼关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附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严格控制指标,认真落实政策。要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7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
(三)科学有序供应,优先保障重点。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各级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项目指标。各镇(街)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求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安排。
(四)严格供应方式,严把供应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经县政府同意,在交纳土地划拨价款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坚持集约节约,提高用地效率。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高投资强度标准,并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严格按照各工业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工业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五、计划实施保障
(一)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保证指标有效落实。县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镇政府、城关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三)加强监测,强化用地批后监管。高效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征收、供应及开发利用等环节全过程、多层次的监测。同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督促已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依法处置空闲闲置土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健全机制,确保市场有序供应。建立健全计划编制长效机制,合理预测,严格实施,及时调整,在每个供应年度完成后,对该年度供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预测下一年度土地供应指标,为下一年度供应计划编制提供依据。
附件:潼关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总供应面积 | 31.10762 | 供应计划年度 | 2024 | ||||
商服用地 | 8.87033 | 工矿仓储用地 | 12.7229 | ||||
公共管理与服务 用地 | 4.69388 | 交通运输用地 | 0 | ||||
水域及水利设施 用地 | 0.1967 | 特殊用地 | 0 | ||||
住房用地计划 |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
商品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住宅用地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小计 | ||
4.62381 | 4.62381 | 0 | 4.62381 | 0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