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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15:27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和《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陕司发〔2022〕8号)规定,经前期梳理、征求意见形成《潼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见附件),报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列入清单。

二、县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政府各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各自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镇(办)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各类领导小组、协调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三、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程序要求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程序、内容均合法。

四、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各相关单位认为需要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应及时提交县司法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潼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潼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单位名称


县政府及其办公机构

1

潼关县人民政府

2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潼关县数据局)


县政府组成部门

3

潼关县发展和改革局(潼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潼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潼关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潼关县科学技术局)

4

潼关县教育体育局

5

潼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

潼关县公安局

7

潼关县民政局

8

潼关县司法局(潼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9

潼关县财政局

10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潼关县自然资源局(潼关县不动产登记局)

12

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潼关县交通运输局

14

潼关县水务局

15

潼关县农业农村局(潼关县乡村振兴局)

16

潼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潼关县文物局)

17

潼关县卫生健康局(潼关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18

潼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潼关县应急管理局

20

潼关县审计局

21

潼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潼关县林业局

23

潼关县统计局

24

潼关县医疗保障局

25

潼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6

潼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县委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机构

27

潼关县档案局

28

潼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29

潼关县公务员局

30

潼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1

潼关县侨务办公室

32

潼关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33

潼关县信访局

34

潼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5

潼关县残疾人联合会


县政府派出机关

36

潼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37

潼关县秦东镇人民政府

38

潼关县桐峪镇人民政府

39

潼关县太要镇人民政府

40

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


部门管理单位

41

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潼关县公安局管理)

网络编辑:贾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