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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一、为了强化对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社会评议主要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作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七)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五、社会评议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六、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