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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潼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一、 教育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发改价格[2011]3207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渭价发[2014]133号、  陕政办发[2011]60号、陕价行发[2011]114号


潼关县中心   幼儿园 保教费 240元/生·月(省级示范园)


(秦东、安乐、南头、太要、桐峪)中心幼儿园 保教费 170元/生·月(一类园)


潼关中学 普通高中住宿费 180元/生·学期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潼价发[2016]59号


职业教育中心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陕教资[2006]53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财办教[2014]12号( 免除学费文件)



  ⑴文科 700元/生·学期



  ⑵理科 900元/生·学期



2.住宿费
陕价行发[2006]120号           


招办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40元/人·次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陕价费调发[2003]3号
公安 公安局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1992]价费字240号、财综[2012]97号



  ①户口簿工本费 6元/证 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元/证 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陕价涉发[1994]64号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①首次申领、换领 20 元/证



  ②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 40 元/证



  ③临时证 10 元/证


交警队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⑴号牌




  ①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号牌(反光) 40 元/副(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号牌(不反光) 25元/副



  ②摩托车号牌(反光) 70 元/副(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摩托车号牌(不反光) 50 元/副



  ③机动车临时号牌 5 元/张(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④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⑵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 1 元/个



⑶号牌架




  ①铁质及同类产品 5 元/只(含号牌安装费用)



  ②铝合金及同类产品 10 元/只(含号牌安装费用)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5 元/本(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机动车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10 元/本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元/证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4.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证 [1992]价费字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5.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陕价行发[2014]45号、渭财发[2015]85号



⑴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60 元/人·次



  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 120 元/人·次



  ③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科目三﹚ 80 元/人·次



⑵汽车类考试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60元/人·次



6.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陕财办综[2006]30号、陕价行函[2006]96号



 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  5元/面



 ②行驶证  1元/证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1992]价费字240号、陕价行发[2014]4号



 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20 元/车·次(人工检验)
国土
资源






国土资源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国务院第150号令



  ①铁矿、铅矿 费率2%



  ②金矿 费率4%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2.土地复垦费  5-20元/㎡ 《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财税[2014]77号、陕财办综[2010]57号


3.土地闲置费  10-20元/㎡ 《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财税[2014]77号、财预[2002]584号


4.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渭国土发[2015]64号、财税[2014]77号、陕财办综[2010]57号、



  ①水田 40元/㎡



  ②水浇地    32元/㎡



  ③旱地 30元/㎡
住房城
乡建设






环卫局        1.城镇垃圾处理费
计价格[2002]872号、陕价费发[1999]15号、渭价发[1999]072号



  ①机关、企事业单位 8元/吨



  ②旅社、宾馆、招待所、医院 1.30元/床·月



  ③饮食业 0.60元/㎡·月



  ④各种商业门店、服务娱乐、修理业 0.40元/㎡·月



  ⑤夜市、蔬菜、瓜果、流动摊位 1.5元/天



  ⑥马路市场、其他摊点 1 元/天



  ⑦专业封闭市场 参照各种商业门店收费标准



  ⑧垃圾处理费(指未委托单位) 1 元/吨



  ⑨居民生活垃圾 1 元/人·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财办综[2010]57号、陕建发[2015]141号



城市道路占用费(经营性占道)





  ⑴主干道




   车行道 1.05元∕平方米·天



   人行道 0.4元∕平方米·天



   空地路 0.3元∕平方米·天



  ⑵次干道




   车行道 0.8元∕平方米·天



   人行道 0.3元∕平方米·天



   空地路 0.25元∕平方米·天



  ⑶背街小巷




   车行道 0.55∕平方米·天



   人行道 0.25∕平方米·天



   空地路 0.1∕平方米·天



城市道路占用费(非经营性占道)




 ⑴主干道﹙人行道﹚ 0.25元∕平方米·天



 ⑵次干道(人行道) 0.2元/平方米·天



 ⑶背街小巷(人行道) 0.15元/平方米·天
水利





水资源办公室  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陕价行发[2010]4号、陕价行发[2012]30号、陕财办综[2010]57号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⑴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4元/立方米



⑵地下水




  ①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 0.5元/立方米



  ②自来水管网覆盖区 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水保站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



⑴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5元/平方米计征



⑵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①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取土、挖沙、采石量1元/立方米计征



  ②排放废弃土、石、渣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1元/立方米计征
       卫生     计生






疾控中心           特殊疫苗 进货价加15% 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3]470号、陕价费发[1997]93号


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省政府令第98号
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财办综[2010]57号、财税[2014]77号



⑴新建十层及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800元/平方米



⑵除(1)项外地面建筑总面积1000㎡以上民宅 总建筑面积4%至5%     480元/平方米



⑶除(1)项外,总建筑面具2000㎡以上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至3%                  800元/平方米



⑷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 按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总面积2%至3%        800元/平方米



⑸人防重点危房翻新项目 按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480元/平方米
法院





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⑴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⑵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50—300元/件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100—500元/件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⑶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 100元/件



  其他 50元/件



⑷申请执行案件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50—500元/件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⑸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⑹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⑺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环保





环境监察大队   排污费 详见附表1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陕财办综[2010]57号、陕价费发[2015]58号
发展     改革





物价局        1.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价格认证费起点额为1000元,按年销售额或收费额的0.8—0.5%计费,特别复杂的由双方协商,最高限额30万元 陕价行发[2009]148号
十一 交通





农村公路管理站           公路损失、占用赔偿费 详见附表2 陕价经发[2009]30号、陕价服发[2012]51号
十二 各有关部门






 票据工本费
计价格[2001]604号、陕价行函[2014]228号、财预[2002]584号
注:1.标注“△”的收费项目为涉企收费

附表1: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表2:陕西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损坏赔偿、占用补偿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