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陕政发[2015]28号)以及《渭南市税收保障管理办法》(渭政发[2016]17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征、少征、多征、预征、缓征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滥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
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伪造、变造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
三、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对逾期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解缴税款等事项的纳税人应当提示、催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投诉信访、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渠道,及时化解征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