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临时排渣点管理工作,将石渣清运与秦岭专项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统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石渣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活动的单位。
三、处置程序
1.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
2.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会同峪道包联部门、沿山镇(办)现场察看后签单;
3.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开具《石渣处置通知单》;
4.矿业秩序整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黄金产业发展中心、矿山生产综合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处置标准
临时排渣点坚决禁止乱堆乱放和随意扩大面积。同时,临时排渣点不得占用林地;不得拓宽原有路面,严禁毁林修路。
临时排渣点的运输主体是石料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石渣处置申请单》指定的峪道、范围、路线、时间进行拉运,即拉即运,必须服从各峪道检查站的统一安排,拉运过程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全程覆盖,严禁超限超载、沿途抛洒。
五、处置时限
清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因外界因素不能按期拉运完成的,由县矿业秩序整顿服务中心予以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