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新思想,加快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按照《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8〕39号)及《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渭财发〔2021〕1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
(二)坚持自愿协商。
(三)坚持谁破坏谁治理。
(四)坚持分类退出补偿。
四、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秦岭潼关段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水源地、水产种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等涉及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退出的补偿。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注销方式退出,不予补偿;
1.探矿权。包括非政策性的;涉及财政出资的部分;避让退出的探矿权区域内,截至本文下发之日起,2年内未提交备案评审地质储量的。
2.采矿权。非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不具备延续条件或自然终止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列入取缔范围的。
五、补偿内容
补偿包括退还剩余储量对应的矿业权价款和适当性补偿矿业权退出损失。
(一)探矿权。包括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勘查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
1.勘查投入成本指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在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矿区范围内开展各项地质工作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由探矿权所在县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依据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有效工作量以及定额预算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
2.避让退出的探矿权与保护区部分重叠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的,按扣减面积或储量比例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入按退出范围等比例进行核算。
3.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勘查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二)采矿权。包括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照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补偿。剩余资源储量依据经评审的地质报告或县级矿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出量证明等确定。
2.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指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矿区范围内矿山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包括矿权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具体由采矿权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依据矿业权人提供的票据以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核定。
3.采取避让方式退出的,已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退出面积内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核算,矿山建设投入按照退出面积内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据实核算。
4.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开采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勘查,探矿和开采区损毁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恢复治理技术规程标准进行核定。
(四)补偿总额的计算。
1.探矿权补偿总额=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有效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
2.采矿权补偿总额=矿山建设投入损失+应退资源储量出让收益(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
3.已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涉及政府已恢复治理的,按实际投入计算。
六、退出补偿步骤
(一)退出企业矿区的恢复治理
1.由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进行监管,企业按照已编制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治理;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2.完成恢复治理后,由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镇(办)、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报市政府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凭验收意见和签订的补偿协议按标准给予补偿。如企业不治理,县政府将统一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补偿金中扣减;治理费用大于补偿金的,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向企业追缴。
3.收资料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二)退出补偿
1.企业提出申请
退出补偿由矿业权人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退补申请(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延革史、出让收益缴纳情况、投入情况、储量开采动用情况、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情况、申请退补理由及金额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股东知情同意书(原件)
(4)由人社、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意见
(5)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探矿权)
(6)评审通过的闭坑报告或剩余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验收意见等
(8)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验原件、交复印件)
(9)可证明勘查、开采主要投入的相应票据、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10)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1)相关部门注销手续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的对公账号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补偿
(1)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主要包括探矿权提交的资源量或投入的有效工作量;采矿权的矿山建设投入损失、应退资源储量收益(价款)生产规模等方面。
(2)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一企一档”,编制《潼关县涉及秦岭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款。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职责。
(三)加强督查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