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渭财发〔2021〕169号)文件和省财政厅关于渭南市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尾矿库治理、小水电整治资金检查问题清单及整改要求,我县对《潼关县涉及秦岭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中第六条“退出补偿步骤”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潼关县涉及秦岭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新思想,加快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按照《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8〕39号)及《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渭财发〔2021〕1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尊重历史、尊重自然,坚守生态安全底线,把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依法依规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后的恢复治理和补偿工作。
二、总体目标
牢固践行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认真核实全县范围内涉及秦岭保护区及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的矿业权基本情况,在2021年年底之前实现全县涉及秦岭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后恢复治理和补偿工作,同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各类保护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县政府是秦岭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
(二)坚持自愿协商。由县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三)坚持谁破坏谁治理。退出矿业权人是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落实矿业权退出补偿前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四)坚持分类退出补偿。尊重矿业权依法设置的客观事实,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逐矿施策,制定“一矿一策”的退出方案,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秦岭潼关段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水源地、水产种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等涉及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退出的补偿。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注销方式退出,不予补偿;
1.探矿权。包括非政策性的;涉及财政出资的部分;避让退出的探矿权区域内,截至本文下发之日起,2年内未提交备案评审地质储量的。
2.采矿权。非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不具备延续条件或自然终止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列入取缔范围的。
五、补偿内容
补偿包括退还剩余储量对应的矿业权价款和适当性补偿矿业权退出损失。
(一)探矿权。包括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勘查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
1.勘查投入成本指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在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矿区范围内开展各项地质工作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由探矿权所在县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依据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有效工作量以及定额预算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
2.避让退出的探矿权与保护区部分重叠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的,按扣减面积或储量比例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入按退出范围等比例进行核算。
3.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勘查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二)采矿权。包括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照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补偿。剩余资源储量依据经评审的地质报告或县级矿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出量证明等确定。
2.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指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矿区范围内矿山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包括矿权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具体由采矿权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依据矿业权人提供的票据以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核定。
3.采取避让方式退出的,已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退出面积内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核算,矿山建设投入按照退出面积内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据实核算。
4.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开采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勘查,探矿和开采区损毁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恢复治理技术规程标准进行核定。
(四)补偿总额的计算。
1.探矿权补偿总额=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有效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
2.采矿权补偿总额=矿山建设投入损失+应退资源储量出让收益(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
3.已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涉及政府已恢复治理的,按实际投入计算。
六、退出补偿步骤
(一)退出企业矿区的恢复治理
1.由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进行监管,企业按照已编制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治理;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2.完成恢复治理后,由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镇(办)、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报市政府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凭验收意见和签订的补偿协议按标准给予补偿。如企业不治理,县政府将统一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补偿金中扣减;治理费用大于补偿金的,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向企业追缴。
3.收资料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二)退出补偿
1.企业提出申请
退出补偿由矿业权人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退补申请(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延革史、出让收益缴纳情况、投入情况、储量开采动用情况、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情况、申请退补理由及金额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股东知情同意书(原件)
(4)由人社、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意见
(5)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探矿权)
(6)评审通过的闭坑报告或剩余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验收意见等
(8)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验原件、交复印件)
(9)可证明勘查、开采主要投入的相应票据、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10)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1)相关部门注销手续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的对公账号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补偿
(1)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主要包括探矿权提交的资源量或投入的有效工作量;采矿权的矿山建设投入损失、应退资源储量收益(价款)生产规模等方面。
(2)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一企一档”,编制《潼关县涉及秦岭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款。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潼关分局、政府督查室、涉及矿权退出镇(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潼关县涉及秦岭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及恢复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补偿专项工作的指导、矿业权退出补偿及恢复治理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督导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保护区内矿业权“一矿一档”建立,相关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后相关资产核销工作,落实省级财政部门退出补偿政策规定,管控好资金,做好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退出矿山补偿及恢复治理过程中社会稳定的维护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矿业权人与雇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协调指导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做好矿业权价款的追缴工作;县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尾矿库的处理工作;县林业、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负责协助核定保护区范围,配合自然资源局做好相关生态恢复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涉及秦岭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矿业权退出后的生态恢复治理期间周围关系的协调工作。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研究明确相关政策,协同推进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及恢复治理各项工作。
(三)加强督查检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抓紧抓好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及恢复治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本方案的任务分工组织抓好督查检查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广泛宣传各类保护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及恢复治理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